珠海市环保与生态协会章程

《珠海市环保与生态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珠海市环保与生态协会。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Ecology in Zhuhai City,缩写:AEPEZ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珠海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科研、设计、工程及咨询服务,生产、销售及致力于推广使用绿色环保产品,以及有志于环境保护事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有志于环保事业的会员单位服务,促进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珠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条件成熟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负责。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珠海市香洲区吉大九洲大道中1082号中电大厦四层1-5轴4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协助政府制定我市的环境与生态保护法规政策、产业发展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组织会员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分析、发布环保相关动态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三)组织开展自律工作,制定我市环境与生态保护的《规范》,建立自律机制,规范和引导市场行为,促进环保领域健康发展;

(四)积极承接政府的购买服务,组织开展相关环保项目的课题研究、咨询、评审、评估、技术鉴定和评优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积极组织国内外的环保企业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环保展览会、展销会、产业和技术论坛等;

(六)建立以环境与生态保护专业为主的综合专家库,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提供各类专家服务。
(七)积极开展有关专业技术技能培训,为会员单位做好人才培养和技术技能传授工作;

(八)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环境与生态保护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的会员,应该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的业务和相关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单位会员须是登记注册地在珠海或分支机构在珠海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自报名之日前两年之内未因行政法律法规而受任何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等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 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负责本会全面工作)、副会长(若干名,辅助本会全面工作)、秘书长(1名,负责本会秘书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 4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提前3日以上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地区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科研、经营、组织;

(二)履行本协会《章程》;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诚信经营;

(四)遵守《珠海市环保与生态协会自律诚信公约》,加强自律;

(五)热爱协会工作,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七)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表决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支持本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或以通讯会议的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以上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理事单位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为理事的三分之一,一般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等,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三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常务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主持召开本会会员大会;

(六)贯彻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七) 提议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免;决定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的聘免;监督管理指导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八)负责本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社会招聘的方式聘任。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会长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按照社团组织管理条例,拟订秘书处年度考核目标、薪酬(奖励)方案,报会长批准执行;

(九)签署日常经营性合同,并向会长报备;

(十)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本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各类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方案,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十二)组织筹备本会换届工作;

(十三)提议新申请单位的入会,提议会员的处分和对会员的除名;

(十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职责的;

(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四十九条  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

(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大会的会议主持人;

(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珠海市民政局备案;

(四)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议案;

(五)将会员大会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珠海市民政局备案。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可以邀请业务主管单位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珠海市民政局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3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七)监事长(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须在监事长主持并有过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三条  监事长(或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值、公正、诚实。

第五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重要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本会分会、本会专业委员会、本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本会表处、本会办事处、本会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九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理事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六)监事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七)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五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八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七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珠海市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一条 在正式党员达到3名及以上的情况下,本会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做好党建的工作,并按期进行换届。在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情况下,本会可通过安排党建工作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七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党章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单位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活动与本会发展紧密结合,积极探索开展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与本会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相互促进。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会群团基层组织工作。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

第七十三条 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本会管理费用列支。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珠海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同意。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九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十一条 本会撤销登记后,应当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第八十二条 本会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

第八十三条 本会持此清算报告及社会会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十四条本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八十五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9年111日会员大会修改通过。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